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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Company Policy

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雙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稱為SUN-SEACONSTRUCTIONCORPORATION。

 

第二條:本公司所營事業如左:
(一)E101011綜合營造業。
(二)E501011自來水管承裝商。
(三)E601010電器承裝業。
(四)F111090建材批發業。
(五)F113010機械批發業。
(六)F401010國際貿易業。
(七)H201010一般投資業。
(八)H701010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
(九)H701020工業廠房開發租售業。
(十)H701040特定專業區開發業。
(十一)H701050投資興建公共建設業。
(十二)H701060新市鎮、新社區開發業。
(十三)H701080都市更新重建業。
(十四)H703090不動產買賣業。
(十五)H703100不動產租賃業。
(十六)J901020一般旅館業。
(十七)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第三條:本公司轉投資總額得超過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第四條:本公司得依本公司訂定之背書保證辦法對外背書保證。

 

第五條:本公司設總公司於新竹市,必要時得於國內外適當地點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其設立或廢止均依董

事會之決議處理。

 

第六條: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

第二章股份

 

第七條:本公司資本額定為新台幣拾億元,分為壹億股,每股新台幣壹拾元整,授權董事會依公司法及相關法令分次發行。其中保留新台幣參仟萬元整,分為參佰萬股,為員工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權使用。

 

第八條: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經依法得擔任股票發行簽證人之銀行簽證後發行之。本公司發行之記名式股份得免印製股票,但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第九條:本公司股票之轉讓、贈與、質權設定及解除、遺失、毀損或其他股務等事宜,悉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條:股票之更名過戶,在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前項期間,自開會日或基準日起算。

第三章股東會

 

第十一條: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集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相關法令召集之,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臨時會於十五日前載明召集事由通知各股東。

 

第十二條: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依第二百零八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股東會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第十三條:股東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時,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提出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但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第十四條:股東會之決議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十五條:本公司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有無表決權之情事者依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六條:股東會之決議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第四章董事及監察人

 

第十七條:本公司設董事五人,監察人二人,並採候選人提名制度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東或董事會提出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名單,經董事會審查符合其所應具備之條件後,由股東會就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持有股份總數應符合相關主管機關之規定。本公司上述董事名額中,應設置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有關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提名之受理方式及公告等相關事宜,悉依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董事及監察人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當然解任。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或監察人全體解任時,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之期限為限。

 

第十八條:董事組織董事會,由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之主席,對外代表本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辦理。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遇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前項之召集得以書面、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之。

 

第十九條: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須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董事不能親自出席時,得出具委託書,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但以一人受一人之委託為限。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第二十條: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營業計劃之審定。
(二)重要章則及契約之審定。
(三)高級職員之任免。
(四)預算決算之審定。
(五)盈餘分派及虧損撥補之擬定。
(六)資本增減之擬定。
(七)其他依照法令及股東會所賦予之職權。

 

第二十一條:監察人得單獨依法行使監察權,並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但無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監察人之職權如下:
(一)公司財務狀況之調查。
(二)公司帳簿文件之查核。
(三)公司業務情形之查詢。
(四)其他依照法令及股東會所賦予之職權。

 

第二十三條: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授權董事會依其對本公司營運參與之程度及貢獻之價值,並參酌同業通常之水準議定之。

 

第二十三條之一:刪除。

 

第二十三條之二:公司得於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內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為其購買責任保險。

 

第五章經理人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設置經理人,秉持董事會決議綜理本公司一切業務。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公司法第29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刪除。

 

 

第六章會計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七條:本公司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造具左列各項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請股東常會承認。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第二十八條:公司依當年度獲利狀況扣除累積虧損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不低於1%為員工酬勞;董監事酬勞不高於3%。前項所稱當年度獲利狀況係指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配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前之利益。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給付對象得包括符合董事會所訂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相關辦法授權董事會訂定之,前項董事、監察人酬勞僅得以現金為之。前二項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二十八條之一: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次依法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本公司股利政策,為掌握業務環境,持續長遠發展等因素,並考量長期財務規劃、資本預算、充分運用資金及保障股東權益,股利發放採取之原則為視資金需求及對每股盈餘稀釋程度,適度調配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之發放,發放金額不得低於可分配盈餘之10%,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數之10%。但盈餘分配經股東會通過變更股利配發方式或決議不分派股利時,不受此限制。


第二十九條:本公司組織規程及辦事細則均由董事會決議另定之。

 

第三十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項,悉依照公司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七十年十二月八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八年九月一日.......第二十四次俢正於民國一0九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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