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公司章程

Audit Committee

審計委員會

本公司於111年6月29日成立審計委員會,本委員會每季至少開會一次,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審計委員會之運作依公司訂定之「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執行。當法令有異動時從其相關規定。

本委員會之職權事項如下:

一、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二、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三、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

  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

  行為之處理程序。

四、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五、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六、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七、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八、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九、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十、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之年度財務報告及須經會計

  師查核簽證之第二季財務報告。

十一、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bottom of page